|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正鼎·日出”1号楼2301室的入户门恢复原状; 二、驳回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25元。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