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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正鼎·日出”1号楼2301室的入户门恢复原状;

二、驳回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25元。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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