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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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廷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9024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以209902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数不超过1132402.4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亘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91.42元,减半收取16645.71元,由被告四川廷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