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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重庆三峡钢化玻璃厂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 二、驳回重庆资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136元,由被告重庆闽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