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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城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的利息7118.49元;

二、驳回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1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8100元,由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城支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城支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2-7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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