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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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7992.29元及相应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5日的利息为23355.8元、还款违约金为26660.89元,自2019年8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计算,以上利息、还款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支付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