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贷款本金402801.73元、利息6050.11元,合计408851.84元(利息、罚息、提前还息金额暂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止,之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还清之日止);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对位于郴州市享有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16元,由被告***、***、郴州市秀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