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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402民初443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琴,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珠,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文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琴、被告碧桂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碧桂园向***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约金14,150元(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4月2日,共逾期283天,违约金应计算至不动产权属证书颁发之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与碧桂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碧桂园购买碧桂园1号4幢负一层235号车位,并对购房款、建筑面积、单价、付款时间均有约定。合同还约定,碧桂园应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交付商品房;如因碧桂园的原因,***不能在商品房交房之日起90日内取得商品房权属证书的,***不退房,碧桂园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支付违约金50元。合同签订后,碧桂园于2017年3月25日向***交付了车位,但因碧桂园的原因,***未能在2017年6月23日前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碧桂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截至2018年4月2日止,已逾期283天。碧桂园迟延履行协助办证义务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又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应当向***支付14,150元违约金。

碧桂园辩称,1.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证照办理发生了重大变化,属情势变更,因情势变更是由政策调整所致,该责任不能归责于碧桂园;2.依情势变更及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办证天数依法应当予以相应的扣减30天;3.本案诉争车位所在楼栋首次登记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答辩人于2018年4月24日履行了通知业主自行办证并移交办证资料的义务,依合同约定本案违约金计算期间应为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12月4日止,并扣除30天权籍调查时间和91天;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张的车位违约金过高,***在本案中并无实际损失,请求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对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对案涉车位的车位号、车位价款66,500元及交付、车位交付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车位所在楼栋于2017年12月4日进行首次登记(总确权)、碧桂园于2018年4月24日通知***办理车位权属登记证书相关事项、逾期办理车位权属登记证书每日违约金为50元等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碧桂园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如何计算作如下分析、认定:

一、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违约金3,14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7元,由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元,由***负担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巫金秀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舜华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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