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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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旅投景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借款本金619657.29元,并以借款本金619657.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30%为标准(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从次年一月一日起调整),支付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有权就坐落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XX街道XX路X号房屋(房产证号为316房地证2015字第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已预交5302元),减半收取为530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负担140元,由被告***、***负担5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