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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6民初17405号

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正龙,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杭,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宸昕,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毅,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根,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杭、王宸昕,被告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给付设备款663000元、安装调试款80000元,共计743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743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为10646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将海南三亚华盛LNG撬装加注站成套设备以总价1200000元转让给被告,并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4日,因海南三亚华盛LNG撬装加注站成套设备搬迁安装原因,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等,被告向原告支付130000元安装费用,还对付款方式、期限等作出约定。2016年10月11日,因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发函催款。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回函表示因其自身原因拖延协议的执行,希望将付款时间调整为2016年11月开始,2016年10月15日,原告回函表示同意按此调整付款时间。后被告仍未按约付款,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设备款663000元;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663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设备款663000元无异议,应该支付,但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请求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对于损失的起算时间无异议(对安装调试款的辩称因原告在本案中已经撤回相应请求,故不赘述)。

一、限被告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663000元;

二、限被告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分别以66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6元,减半交纳6148元,由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1元,由被告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3-16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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