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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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技术纺织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三峡技术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万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1.自2006年7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自2007年6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自2007年8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自2007年9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自2007年9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3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070元,由被告重庆三峡技术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