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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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创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创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61750元; 二、被告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创模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6月货款429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6日起算;2014年7月货款9140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算;2014年8月货款711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4日起算;2014年9月货款676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6日起算;2014年10月货款381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9日起算;2014年11月货款114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日起算;2014年12月货款561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1日起算;2015年1月货款9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日起算;2015年2月货款508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5日起算;2015年4月货款981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9日起算);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天创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8.04元,由原告东莞市天创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33元,由被告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1435.04元;保全费727.21元,由原告东莞市天创模具有限公司负担62元;由被告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665.21元;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