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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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港首农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东疆港大冷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宏睿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宏睿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垫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4695083.01元,并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支付自每笔垫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垫付货款利息;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宏睿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494216.1元; 三、天津宏睿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质押货物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天津宏睿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质押货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本判决确定的天津宏睿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天津宏睿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81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191元,由被告天津宏睿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带负担230000元,由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380元,由天津宏睿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