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永凯塑化有限公司 焦作锦润置业有限公司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市永凯塑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马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999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799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的标准自2016年2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2799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的标准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锦润置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的保证担保责任。 三、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马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焦作锦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焦作市郇塔路北侧,抵押权证为修他项(2015)第21号他项权证项下土地面积为28544.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48元,由被告焦作市永凯塑化有限公司、焦作锦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