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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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清市华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新朝阳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乐清市华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957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被告浙江新朝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