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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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明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长汀县远丰优质稻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汀县远丰优质稻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海明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价款1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长汀县远丰优质稻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7-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