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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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好日子购物广场一期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28日解除; 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86万元(租金计算:从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以后租赁物占用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按每月184206.8元计至交还本案涉及的租赁物之日止); 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广西浦北县金浦大道北向好日子购物广场一期的租赁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 驳回广西世彪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0元,公告费350元,合共53450元,由广西红木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