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爱儿谷玩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爱儿谷玩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爱儿谷玩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已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4570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爱儿谷玩具厂负担3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