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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20680元; 二、限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68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660元、保全费1274.9元,合计2934.9元,由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共同负担2345.9元,由原告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