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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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67960.91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5767960.9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7月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44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宏俐(汕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815元,被告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659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