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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结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深蓝远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洛阳斯特孚锂电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1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执行人:洛阳斯特孚锂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从容。

被执行人:河南深蓝远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00幢2-201号。

法定代表人:高芦云。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洛阳斯特孚锂电有限公司、河南深蓝远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11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7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被执行人洛阳斯特孚锂电有限公司、河南深蓝远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洛阳斯特孚锂电有限公司、河南深蓝远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洛阳斯特孚锂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从容、河南深蓝远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芦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5月12日共计提起六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洛阳斯特孚锂电有限公司、河南深蓝远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合计0余元。无可供执行财产。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河南深蓝远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00幢2-105房产。

三、因被执行人河南深蓝远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协商房产的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11执600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本裁定不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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