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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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廖建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纯权,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马焦化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542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为铁马焦化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四川省仁寿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铁马焦化公司与鑫帝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第1页载明贷款人为鑫帝公司,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合法有效。鑫帝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