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陇川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 陇川县宏峰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陇川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违约滞纳金100344元; 二、被告陇川宏峰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4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00元,合计5874元,由被告陇川宏林公司、陇川宏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