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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渭南福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渭南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502民初5780号原告:王嘉薇,女,1977年5月1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502民初5780号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负责人: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周口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芳,被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保周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164.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4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护理费920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23464.19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752.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21元、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89839.72元。2、鉴定费2936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9日12时许,***驾驶***所有的豫PXXXXX号小型轿车沿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风大街交通局对面开车门时,与***骑行电动自行沿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致***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豫PXXXXX号小型轿车在人保周口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花费医疗费55496.13元,扣减人保周口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支付的9332元后,还应赔偿医疗费36164.13元。被告***辩称,事故车辆车主是***,***的姐夫叫贺华杰,贺华杰等数人聚集在一起闲谈,贺华杰将车钥匙交给我,让我给大家买饭,我驾驶车辆在买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持有A1A2执照,可以驾驶小轿车,当时驾驶的是小型轿车。被告***辩称,***为原告雇佣了护工,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8日共计护理***19天,支付护理费3656.5元,***医疗费票据中包含***支付的9332元。被告人保周口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在审核驾驶员驾驶车辆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司愿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赔偿。原告***针对其护理费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9年1月5日,西安市碑林区和谐荣光家政服务部(下称和谐家政)与***签订的“陕西交通事故护理确认书”,约定:和谐家政介绍劳务人员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为***服务60天。2、***和护理员程小青签订的护理确认书,约定护理期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每天120元。3、和谐家政出具的护理证明,载明护理费7200元。4、程小青身份证复印件。5、和谐家政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质称***于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8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被告人保周口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质称住院期间由***雇佣的护工护理,证据写明住院期间由和谐家政介绍的劳务人员护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应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9日12时许,***驾驶***所有的豫PXXXXX号小型轿车沿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风大街交通局对面开车门时,与***骑行电动自行沿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致***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豫PXXXXX号小型轿车在人保周口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于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8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55496.13元,其中包含***支付的9332元。***于2019年1月5日购买肘关节固定器械1件,花费721元。人保周口公司对***垫付了10000元。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左肱骨髁间、髁上粉碎性骨折属十级伤残;2、***的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5000元;3、***的误工期限为210天,护理期限为80天,营养期限为80天。花费鉴定费2936元。***另花费施救费100元。2018年12月30日,***委托***为***雇佣护工,***与渭南福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自愿聘用生活护理协议书”,约定由渭南福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向***提供生活护理服务,服务地点为渭南市中心医院,渭南福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共计护理了19天,***支付护理费3656.5元(含税)。本院认为,双方均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豫PXXXXX号小型轿车车主***和驾驶员***应对原告***负连带责任赔偿。***伤残等级为十级,对劳动力影响轻微,对其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护理证明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与实际护理情况不符,对其提供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护理期限应按鉴定意见确定为80天,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医疗费55496.13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人保周口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支付的12988.5元应予扣减。鉴定费2936元,由被告***和***负连带责任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55496.13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负担71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顺序二〇一九年十一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夏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