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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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盛世天下广告有限公司 海南大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昌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海南盛世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昌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二、限被告海南昌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盛世天下广告有限公司返还转让款742000元; 三、驳回原告海南盛世天下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8元,由原告海南盛世天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38元,被告海南昌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