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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086565.4元、停工损失1968000元,合计7054565.4元; 二、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款利息(以7054565.4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院确认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96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814元,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负担26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