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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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保15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 负责人:吴林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李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周真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廖正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保全周军、李燕、周真全、廖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周军、李燕、周真全、廖正明银行存款50114.4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04月0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周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号奥迪牌车辆,查封期限为24个月(自2020年04月01日至2022年04月01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151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