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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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保144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 负责人:吴林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叶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杜国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薛朝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6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保全叶建国、杜国忠、薛朝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叶建国、杜国忠、薛朝桂银行存款56608.1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03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叶建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xxx***com的存款745.4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3月30日至2021年03月30日止)。2020年04月0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叶建国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账户62×××xxxx的额度56608.15元(实际冻结金额5.8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4月07日至2021年04月07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609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144号案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