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龙云旺支付的建筑工程款等59.34088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0.9734万元,减半收取计0.4867万元,由被告巫山县教育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