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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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祥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拉善盟祥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8277.20元,并偿付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为4.75%/年)。 二、驳回原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28元,由被告阿拉善盟祥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