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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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骄阳商贸有限公司 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骄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67755元; 二、驳回原告兰州骄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7元,由原告兰州骄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67元,由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