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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河镇名河酒业有限公司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陈酿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陈酿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河酒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宿豫区贝鑫超市立即停止侵害第13326075号立体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再生产、销售案涉“3A级中国梦”、“9A级中国梦”白酒产品,销毁或实质性变更构成商标侵权的酒瓶。

二、被告江苏陈酿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河酒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宿豫区贝鑫超市立即停止在生产经营领域与“5A级天之蓝”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再生产、销售案涉“3A级中国梦”、“9A级中国梦”白酒产品,销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商品包装。

三、被告江苏陈酿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河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宿豫区贝鑫超市在上述赔偿总额中就其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江苏陈酿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河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00元,被告宿豫区贝鑫超市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裁判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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