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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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毕节市海子街卫兵页岩砖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上诉人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毕节市海子街卫兵页岩砖厂砖窑修复费、电机、主机、电焊机损失和营业生产损失共计234799.20元(各自承担50%即117399.60元); 三、驳回上诉人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毕节市海子街卫兵页岩砖厂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23元,由上诉人毕节市海子街卫兵页岩砖厂负担5000元,上诉人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上诉人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61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892元,由上诉人毕节市海子街卫兵页岩砖厂负担12892元,上诉人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上诉人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