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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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伊索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太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太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伊索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2,900元; 二、被告北京太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伊索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按月利率1.5%,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7.50元,减半收取计548.75元,由原告上海伊索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75元、被告北京太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