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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善博能新型燃料有限公司
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博能新型燃料有限公司货款100617元;

二、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博能新型燃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61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嘉善博能新型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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