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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信益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7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801.34元、残疾赔偿金81952.8元、护理费2280元、误工费898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鉴定费950元、评估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5775元、二次手术费3500元,共计124896.8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复印费3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4元,减半收取2512元,由***负担48元,***负担122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1235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支付数额合计为248131.82元(122000元+124896.82元+1235元),***支付数额合计为1266元,均打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60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