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9)辽0181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至五项及一审诉讼费分担; 二、变更新民市人民法院(2019)辽0181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六项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残疾赔偿金76888元(74684元+2204元)、鉴定费1000元; 三、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元,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530元,由沈阳市新运客运有限公司负担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