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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7万元;

二、被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7万元货款的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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