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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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分公司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 三、被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分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