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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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 吉安市五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永丰县盛祥化工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吉安市五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355852.37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吉安市五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