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为昶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具1,144,100元已付工程款增值税普通发票,***代为垫付的税金由昶盛公司向其支付(实报实销);剩余工程款发票待昶盛公司先行、实际支付后,***为昶盛公司开具工程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此产生的代为垫付税金由昶盛公司向其支付。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418,128.79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3,936.71元; 四、驳回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应向***支付款项合计422,065.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标544,356元,给付标的422,065.5元,占诉讼标的的77.5%,一审案件受理费9,243.56元(***已预交),由***负担22.5%,即2,079.8元,由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7.5%,即7,163.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69.62元(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本诉上诉标的95,522.44元,核定支持标的95,024.12元,占诉讼标的的99.5%,本诉案件受理费2,188.06元(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0.5%,即11元,由***负担2,177.0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65.14元(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齐昶盛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