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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106014.78元; 四、严仁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医疗费的利息(以4979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第七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负担242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2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