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市亚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民初2651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新,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亚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温法玺。 原告***诉被告宜兴市亚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林杨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思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