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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8185.5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026.79元,合计38212.29元(已付1000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030.91元(已付11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负担284元,由***负担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