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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咸阳天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7)鄂019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