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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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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0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829.45元;

被告四平市捷宇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9347.2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99元,由原告***负担3083元,被告四平市捷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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