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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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玉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康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650000元,并承担截止2019年9月18日的利息5312265.28元; 二、被告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年利率11.07%向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6500000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年利率10.8%向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150000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局花海灌区管理处以管理的财产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债务在被告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用抵押物[详见玉门动押(2012)5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和房屋抵押清单]清偿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局对被告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局花海灌区管理处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74元,由被告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