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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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汇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武汉拓利众诚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拓利众诚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50,000元; 二、被告武汉拓利众诚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保证金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5元由被告武汉拓利众诚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故被告武汉拓利众诚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