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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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0650.24元; 二、驳回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87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4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