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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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其中5000元支付给***)、残疾赔偿金52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酌定为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800元,共计99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195元(其中6000元支付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原告***负担143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22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