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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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